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6141,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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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141號
聲請人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之婷
代理人王士銘律師

相對人張誌恩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614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8月29日
12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0號

002
111年9月2日
13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0號

003
111年9月14日
12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0號

004
111年9月26日
12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0號

005
111年12月30日
8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006
112年8月11日
4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007
112年8月28日
4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008
112年9月11日
3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009
112年9月27日
3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010
112年10月11日
3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011
112年10月30日
3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012
112年11月13日
2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013
112年12月11日
2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014
113年1月11日
1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
神說字第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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