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6168,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168號
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賀宜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彥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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