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182號
聲 請 人 張汶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兢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陳報各張本票之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口頭、通訊及存證信函之方式為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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