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6184,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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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184號
聲請人陳振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羅茜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附表「發票日」為「民國113年6月14日」、「到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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