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192號
聲請人丁氏碧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THI HA VINH 阮氏河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附表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31,044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本票影本國字金額「31,04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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