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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66號
聲 請 人 曾淯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德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因與狀附二張本票金額共「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不相符。
)
二、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三、經查,相對人徐德龍現戶籍設於臺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請具狀時一併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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