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391號
聲請人蕭淑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本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本票到期日為何?(附表記載到期日與本票之到期日不符)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附表記載自113年6月28日)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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