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6392,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392號
聲請人陳義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捌
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如金額正確,請陳報三張本票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林〝〞朋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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