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23號
聲請人廖継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柏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中到期日為113年3月2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陳報事實理由欄中「本票O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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