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40號
聲請人賴榮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秀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狀尾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㈡確認附表中4張本票到期日為113年3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4張本票均無記載到期
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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