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6452,2024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52號
聲請人吳秉峰


相對人張寬益


張宇潼

張美如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張寬益、張宇潼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張寬益、張美如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張寬益簽發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寬益、張宇潼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張寬益、張美如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張寬益簽發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64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3月5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3月6日
TH723972

002
113年1月15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月16日
TH723964

003
112年12月2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24日
TH723960

004
112年12月9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10日
TH723958

005
113年7月2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3日
TH348614

006
113年2月1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2月2日
TH723968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