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7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6576,20240717,1 快速前往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576號聲請人郭明輝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鶯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原本一張。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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