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6589,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89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鈞麗食品原料行、林黃金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係對林黃光廷或鈞麗食品原料行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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