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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768號
聲請人塗容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麗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三張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30日〞之記載
是否有誤?(查狀附本票影本無記載到期日。)
㈡陳報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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