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6770,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770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欣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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