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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772號
聲請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宏亦
代理人楊志宏
相對人陳冠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迄日 | 年利率 | 票據號碼 | 備考 |
新臺幣 | 新臺幣 | (百分比) | ||||||
001 | 113年3月19日 | 3,000,000元 | 2,900,000元 | 未記載 | 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 | 未記載 | |
002 | 113年4月1日 | 1,000,000元 | 1,000,000元 | 未記載 | 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 | 未記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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