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6792,202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792號
聲請人邱懷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育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本件票號CH0000000號本票是否撤回?(經查,票號CH0000000號本票之付款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本院無管轄權。)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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