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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戚國強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8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是上開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因期間之末日民國113年4月7日為例假日,故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該項民事裁定寄存送達效力至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即已發生。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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