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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兼 下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乙○○
丙○○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兼 下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甲○○
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未成年人乙○○、丙○○之法定代理人「丁○○、己○○」應檢附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提出經其二人簽章之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正本。
㈡未成年人辛○○之法定代理人「戊○○、庚○○」應檢附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提出經其二人簽章之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正本。
㈢未成年人甲○○之法定代理人「戊○○」應檢附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提出經戊○○簽章之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正本。
㈣提出繼承人「丁○○、戊○○、乙○○、丙○○、甲○○、辛○○」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㈤提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己○○、庚○○」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㈥提出繼承人「乙○○、丙○○、甲○○、辛○○」、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己○○、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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