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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熊倪淑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熊倪淑津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熊倪淑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262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熊倪淑津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且為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因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中,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625號裁定選任為熊倪淑津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有該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復為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等情,亦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南院)提存所提存通知書、南院民事執行處函暨分配表、南院108年度訴字第1235號及108年度南簡字第1174號判決、南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18號及112年度司促字第8197號支付命令、存證信函、南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及執行命令、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民事答辯狀、民事起訴狀、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44號裁定、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本院家事法庭通知書、南院113年度南簡字第708號判決等資料為憑。
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兼含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之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等事務,復斟酌被繼承人名下財產業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中,尚有其他債權人債權待受償等情,是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聲請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酌定其報酬為新臺幣65,000元為適當。
㈢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以外,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相關費用,倘該費用為共益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核銷),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第142條、第1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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