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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廖林美雲
廖育菲
上列當事人因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廖林美雲及廖育菲未於陳報狀、遺產清冊簽名。請具狀敘明廖林美雲及廖育菲是否為聲請人,如是,應於陳報狀、遺產清冊簽名;
如否,亦請具狀敘明。
二、廖軒震未列為本件聲請人,惟於聲請狀及遺產清冊簽名,若廖軒震欲為本件聲請人,請將廖軒震列為聲請狀陳報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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