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81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
甲○○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裁判費用為起訴或聲請程式之要件)。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須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
四、請提出書面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之文件及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
如無他順位繼承人,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檢附切結書。
五、聲明人乙○○、甲○○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
或係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六、被繼承人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申請即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