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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988號
聲 請 人 楊義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蘇阿炎死亡時住所係在臺南縣○○鄉○○○00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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