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20號
聲 請 人 彭志忠
彭淑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彭志忠、彭淑玲簽章之聲請狀,如授權他人辦理,被授權人亦應簽章,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二、如委任他人辦理,應提出經聲請人彭志忠、彭淑玲、被授權人簽章,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授權內容為辦理繼承被繼承人陳素珠遺產事宜)。
三、被授權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四、以上文件如為外文,應檢具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