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繼,959,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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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廖文邦
代 理 人 林雪蘭
受 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李阿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李阿慶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李阿慶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阿慶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阿慶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阿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阿慶(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為聲請人之院民,其於111年8月31日死亡,並遺留有若干財產,經戶政機關函復聲請人資料所示尚查無繼承人,聲請人之喪葬處理會議乃於111年11月30日決議依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規定請法院裁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喪葬處理會議紀錄、財務清冊、存摺影本、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臺中○○○○○○○○○函等影本為證,足堪認定,是以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次查,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無人繼承遺產事宜,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此觀民法第1177條立法理由即明,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程序相當繁複,自應選定熟習該項作業者為佳,國有財產署為國庫之管理機關,備有管理財產之專才,並具相當公信力,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清理事宜亦為其執掌事務,顯見其足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已具狀表示不反對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審酌本件遺產性質,本院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擔任被繼承人李阿慶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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