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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
聲請人丁德深
上列聲請人因友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友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尚有負債無法清償,且積欠營業稅,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3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3年4月10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6月28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3年6月28日起展期6個月即113年12月27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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