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王建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廣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2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廣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向勞工局申請註銷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須更正營所稅清算申報書,尚在處理中,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