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聲,1143,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43號
聲請人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炎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均頴、顏清松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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