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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3號
異 議 人 吳僑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月娌、張慧羚、張瑞青、張瑞謙、張婉婷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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