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聲,471,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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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郭美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帛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帛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裁定准予清算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5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2年10月27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3月18日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3年3月18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完結清算。

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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