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聲,479,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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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9號
異 議 人 林炫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張廷昇即張光昇間就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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