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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林士超
林麗鳳
王鶴柔
上列聲請人因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琪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大陸地區稅所尚未核准該公司所投資大陸佛山琪勝公司清算完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4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9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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