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聲,570,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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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陳泳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鼎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鼎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鼎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之款項尚在協談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68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止完結清算。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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