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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黃仁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友家樂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友家樂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於前次延展清算期間多次尋找友家樂有限公司之資產及相關資料均無所獲,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6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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