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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陳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禾昌塑膠廠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禾昌塑膠廠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各股東就財產處理方式尚在協調,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司聲字第159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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