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聲,662,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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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陳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慶林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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