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陳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慶林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陳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慶林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