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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王顏青即鍾耀清之繼承人
鍾奕敏即鍾耀清之繼承人
鍾秉穎即鍾耀清之繼承人
鍾齡德即鍾耀清之繼承人
前列王顏青即鍾耀清之繼承人、鍾奕敏即鍾耀清之繼承人、鍾秉穎即鍾耀清之繼承人、鍾齡德即鍾耀清之繼承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洧倫、張益忠、魏祺洳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鍾耀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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