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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35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街000號4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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