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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12樓之15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用各152,10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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