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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曄信鐵工廠即陳東信
被 告 僑泰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茜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事實存在,業由兩造具狀所陳明。
本院就系爭事件即無管轄權,而被告主營業所設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依民事訴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應由被告所設主營業所所在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方屬合法。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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