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建簡上,4,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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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黃美鈴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吳靖如、吳詠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13年2月21日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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