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抗,102,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普慧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當事人未依第1項提出抗告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裁判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雖提出民事抗告狀,惟僅聲明不服原裁定,並未表明抗告理由,爰定期間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如未依限補正,即得於裁定時斟酌全辯論意旨而為論斷。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4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