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救,100,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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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王秀丹
蔡麗華
陳宥嘉
陳丁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佩琦律師
相 對 人 中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田
相 對 人 林秉毅
林仙智
白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8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害勞工陳坤龍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6,174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103,960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職災檢查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

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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