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救,46,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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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張玉琳
相 對 人 周棟聖即偉揚塑膠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張玉琳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1號判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9月6日保職傷字第1126022507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2月14日保職失字第11260336360號函及診斷證明書等為證。

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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