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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吳昭慈
相 對 人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吳昭慈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90元(含醫療費用1,390元及薪資補償112,6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書等為證。
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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