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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豐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大度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財團法人大肚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應更正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度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並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為非訟事件之裁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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