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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江○明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江○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3年7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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