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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街000號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因本件屬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事件,依前開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3年6月21日送達等情,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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