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英賴筍
上列聲請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甚明;
而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依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繳納1,000 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