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紫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紫緹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群曜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1 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至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乙節,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